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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邦观点 | 环境类企业的风险、机遇和转型发展
作者:曹晓静,济邦咨询 绿色低碳事业部 总经理助理


环境类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既要保证业务的持续增长,也需承担社会污染防控和环境优化的基本责任,其经营业务与政府政策息息相关。近年来,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高质量环境的需求,排污标准日趋严格,同时增加了对碳排放管控的要求,而这两者并不总是协同的。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行的情况下,环境类企业该何去何从?本文尝试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传统业务难以支撑企业持续增长


环境类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回款周期长(一般为15-30 年)的特点,环保公司长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堆积,盈利质量下滑。且经过多年发展后,焚烧厂、污水厂等设施的建设需求不断减少。随着源头防治工作的推进,对末端污染物治理的需求也在进一步下降。例如:在2023年12月12日颁布的《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3〕1714号)中,就强调了整合多种措施减少源头污水处理需求,如: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有序推进地区雨污分流改造,推动园区和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等。该《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合理布局输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如:对于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从严审批核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此外,污染治理项目多会涉及邻避效应等潜在问题。


根据环境商会不完全统计,目前A股生态环保板块有65家企业发布2023年业绩预告,其中13家企业归母净利润预增,巴安水务、艾可蓝、纳川股份、永清环保、威派格、远达环保等10家企业扭亏,31家企业预亏。


环境类企业也正在积极利用既有业务积累的技术优势转化双碳机遇,同时进行新赛道开拓,诸如新能源新材料、风电光伏、动力电池回收、氢能等(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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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环境类企业的要求更加复合


环境类企业已从完成污染治理的单一目标向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多目标转变,即不仅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还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且需要选择具有成本效益的途径。


2021年12月1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该方案提出了要推动100个左右地级市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并在2025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充分发挥。


2022年6月10日,国家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在工作原则中提出“突出协同增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碳达峰碳中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强化目标协同、区域协同、领域协同、任务协同、政策协同、监管协同,增强生态环境政策与能源产业政策协同性,以碳达峰行动进一步深化环境治理,以环境治理助推高质量达峰。”


2023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3〕1714号),对污水收集处理全过程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各项重点任务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了强化源头节水增效、加强污水处理节能降碳、推进污泥处理节能降碳等重点任务,并明确了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综上,对环境类企业来说,减污降碳这件事已不再是观望他人怎么做的事情,而是自己需完成的必选项。然而减污和降碳并不总是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不仅会增加污染治理的成本,往往也会带来碳排放的增加。环保设施通常是保障“水清天蓝”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碳排放情况常顺应社会现状而变化,如:疫情带来的医疗危废的骤增;垃圾中塑料占比居高不下等。环境类企业的减碳需要多方参与,通过各种组合措施实现减污减碳协同增效。很多企业尚不清楚该如何协同来完成减污降碳这项任务,更不了解具有成本效益的商业模式是怎样的。


三、传统环境类项目减碳量申请受限


重启前的CCER项目方法学中有多个方法学适用于不同的环境类项目。环境类企业也进行了相应的CCER项目申报,尤其以垃圾焚烧项目居多。由于垃圾焚烧设施项目的减碳量来自于避免了填埋产生的甲烷排放以及垃圾焚烧发电量减少的所属区域发电设施发电产生的碳排放,随着无废城市的建设以及电力脱碳的推进,垃圾焚烧项目的减碳效果将持续下降,且此类项目的额外性也受到质疑。


随着CCER的重启,当前公布的4个方法学中,尚无适用于环境类企业的方法学。据了解,第一批征集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中,只有畜禽养殖甲烷利用的方法学还在修改中。尚无启动第二批项目方法学的计划。


不论是双碳《意见》[1]中关于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的目标,还是《“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和《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内容,均强调了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从生命周期角度实现减污降碳。然而现有的评价体系尚未将资源循环利用的减污降碳效果纳入绩效考核,如:建筑垃圾和灰飞资源化利用产生的减碳量,智慧化管理带来的药剂减量产生的减碳量等。此外,按照发改委当前仍主要考核企业能源活动相关碳排放,而在环境类企业碳排放中,能源活动碳排放可能不是最主要的排放源。例如:在垃圾焚烧厂和危废处理厂,90%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来自垃圾中化石碳的燃烧(其中,塑料是最重要的化石碳来源);湿垃圾厌氧发酵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自甲烷泄漏等。


四、把握机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济邦建议环境类企业可从如下三点出发,把握机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 从战略层面制定企业转型规划


随着减污降碳协同相关政策的陆续发布,环境类企业已经或即将面临减污降碳绩效考核。环境类企业需要将减污降碳视为企业战略转型的契机,通过转型打造第二增长曲线,突破当前不利的经济形势。


企业的减污降碳战略转型将面临一系列的重难点问题,如战略方向识别(如:与环境企业相关联的新能源产业等)、存量资产盘活(如:通过并购进入新市场,通过退出旧的领域和项目集中人力和资本等资源)、高效资产置换(如:买卖双方快速配对)等。由于环境行业的特殊性,这一类并购及退出往往同时涉及市场环境和政府监管问题。这些都是需要匹配有特定业绩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进行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另外,环境类企业需加强风险意识,审视和调整过去的发展模式;做好财务与非财务风险控制。


2. 从顶层进行减污降碳路径设计


企业,特别是大集团的减污降碳路径需要进行顶层设计,掌握下辖各类业务的特点政策,进行系统布局,寻找“整体和局部”以及“长期和短期”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识别出成本效益更优的路径。


减污降碳路径设计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在各类政策和复杂局势下识别出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气候风险以及将风险转化为机遇的机会,并通过专业分析指明企业各阶段的减污降碳目标、综合措施及近期重点项目。因此,减污降碳路径设计应包括如下要素:政策融资环境分析、双碳风险识别与应对、低碳转型机遇识别与转化以及重点项目策划等。


3. 积极参与试点和标准制定


当前各类环保设施碳减排仍存在核算不准确、低碳技术研发不足、缺乏顶层设计的问题,如:《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计量等相关标准。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绩效评价 城镇污水处理》国家标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这些既是环境类企业落实减污降碳政策目标的挑战,也是让自身处于更有利地位的契机。企业可通过参与试点和标准制定(如:国家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CCER)以及地方碳普惠试点、绿色低碳标杆厂建设、无废细胞创建等),充分表达自己的关切和建议,使出台的标准更符合环境类企业的特点,并借此复制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综合方案,抢占市场,同时,争取政策和资源的倾斜,享受更低的融资成本,形成绿色竞争优势。


注释: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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