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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邦快评 | 国家林草局:并不是具有碳汇就能开发CCER项目

李浪子,济邦咨询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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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市场对CCER林业碳汇项目抱有极大预期,各地林草部门也希望借市场契机帮助地方林业生态产品实现价值转换,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大量的林业碳汇预开发或储备项目。林场业主、第三方咨询公司、地方林业部门以及相关人员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

为规范市场运作,我国政府也在加紧政策研究及相关规则的制定,陆续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23年10月正式发布了造林碳汇方法学(CCER-14-001-V01)。这一系列规则文件的出台对于CCER林业碳汇市场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但是,时至今日,仍旧存在对政策认识不清,对开发合规性存在误解的情况。

8月14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林草局生态司一级巡视员郭青俊,就南方日报记者有关如何发挥林草碳汇作用问题作回答时,针对行业乱象重点提到:

“林草碳汇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压舱石,2060年我国难以避免的碳排放中林草碳汇就能吸收一半以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CCER碳汇开发与交易规则,并不是具有碳汇就能开发符合自愿减排类项目,适合项目开发条件的林地类型非常有限,大多数类型是不能作为碳汇交易项目开发。”

(来源: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修复专题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国家林草局的此次回应,有效廓清了“碳汇能力”与“CCER碳汇项目”的含义边界,为林业碳汇过度火热的开发市场打了一针“镇定剂”,将有助市场回归理性,对市场发展意义重大,“圈地运动”可以休矣!

那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森林,既具有碳汇能力又能够开发CCER项目呢?

根据往常经验,在项目开发的早期初筛阶段,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首先,土地及林权清晰,有相应的土地及林权证。其次,满足森林定义,乔木林及竹林郁闭度需大于0.2,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400m²。对于用地上(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条件),各类含通道绿化(铁路、公路、河道两侧以景观为主的绿化)、城镇村绿化、工矿绿化、公园绿地以及湿地等非林地造林项目都不满足适用要求,林地内经济林造林因额外性要求也直接排除在外。另外,几个时间点尤其值得关注,造林开工时间需2012年11月8日之后,项目开始前3年为荒山荒地或不符合森林定义,且减排量开始计量时点为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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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森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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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造林用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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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几个关键的时间点

通过以上条件的简单筛查,便对项目可否开发有了比较清晰准确地判断。目前大量省市县都在对自身哪些林业资源可通过CCER开发渠道价值变现,正开展如火如荼的全盘筛查与梳理工作。不可否认,林农及林场等林权所有人通过CCER机制实现价值增值,以增值反哺林业建设、森林抚育,将极大鼓舞地方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改善森林质量、增强碳汇能力,是造福于民以及利在千秋的好事情。

但是,正如国家林草局的回答,“碳汇能力”与“CCER碳汇项目”是两个事情,两者所要达成的“减碳”目标是有显著差异的。要准确理解两者的差别,减少实际工作中完全可避免走的弯路,减少“政策”与“执行”的信息差,才能更好培育维护好我国林业碳汇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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