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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PPP走向何方

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PPP走向何方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谭玫玫 副总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金融领域的根本要求。今年8月1日,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在《求是》上发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的署名文章,明确指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7年末……债务率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同时,有的地方继续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一方面,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由此可见,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已成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工作。据第一财经日报的公开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这一重磅文件已出台,但目前国务院并未对外公布上文。笔者作为一名PPP咨询从业人士,在工作实践中对隐性债务与PPP的关系有一些自己的思考与研究,在此愿与各位交流。



PPP项目中形成政府支出责任是否算隐性债务?



    自去年年底,PPP项目中政府的支出责任是否应纳入隐性债务这个问题掀起了一轮又一轮激烈的讨论。要回答此问题,需要先讨论“何为隐性债务“。


    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等为参考,笔者认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显性债务之外,通过违规担保或实质上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合规的PPP项目中,政府的支出责任与绩效考核强关联,在当下并未固定,并不符合政府债务的定义,而财政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名股实债”“固定回报”“回购资本金”等不合规的PPP项目应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化解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PPP走向何方?



      今年年初,笔者曾服务过的某个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来电告知,该项目已被纳入隐性债务的统计口径,且计算方法为全生命周期的支出总和。这并非个例,近半年笔者接触过不少地方政府谈PPP色变,认为只要是PPP项目就是新增隐性债务,不符合中央的文件精神,其实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如此“妖魔化”PPP。


      国家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推广PPP,原因在于PPP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它的终极目标是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发力点应在于政府本就薄弱的公共事业之运营环节。如在成熟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水等强运营并已形成收费机制的公用事业领域,PPP模式较之传统政府大包大揽模式有着先天优势,且这部分优质的存量资产,若处置得当、能够确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不失为化解存量债务的一种途径。在旅游、体育这些对经营性要求比较高的领域,PPP模式也有其用武之地,如今年4月文化旅游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便明确提出了“运营为本“的原则,并指出:“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


      而不仅没有运营属性,也没有收费机制的基础设施项目,强行用PPP模式运作,只能让PPP被异化成一种融资工具,违背了推广PPP的初衷。其实对于地方政府合理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债的“前门”一直是敞开的。就在几天前,财政部发文表示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一些在财政部门工作的人士也向笔者表示,他们切身感觉到发债速度变快。


      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笔者认为:


      一刀切禁止PPP并不符合中央的文件精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关键是要堵住违规融资、蛮上新项目的后门,开合法合规融资的前门,让地方债券、PPP各得其所尽展其长。



      可以预见的是,在中央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由于项目审核趋于严格,将会对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或资金筹措方案有所要求,地方政府对于PPP的态度会更为理性;由于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公用事业的运营商有一定数量的增加;对参与PPP的各类金融机构,“政府兜底”的“刚兑”认知将会被打破,对PPP项目的授信将会更加趋于理性化与市场化,随意的长期低息贷款恐将成为历史。


      PPP项目总体数量虽会减少,但在重运营的文体、旅游、污水与垃圾处理等行业,项目的质量会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各方的要求也将更高。对于投资人而言,运营能力以及融资能力将是决定其是否能参与PPP项目的关键点;如何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条件下,厘清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的边界、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善公共服务的市场定价与调价机制,对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也是一种考验;而PPP项目所要求的绩效考核方案、资金平衡方案(或有)、产业策划方案(或有)对咨询机构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让PPP回归“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这个初心,是笔者作为一名PPP咨询从业者乐于见到的,期盼即将出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能够厘清一些分歧,扭转混乱局面,让各参与主体重拾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