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 快评财预[2020]10号文
近日,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这一文件是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文件的基础上修订而成,10号文施行后,285号文同时废止。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共包括七章三十二条,文件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定义、适用对象、基本原则、评价依据、评价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跟285号文相比,新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更加具有操作性,其对于后续科学、规范的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们认为,就本次修订而言,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财政支出”修改为“项目支出”
比起“项目支出”,“财政支出”的内涵更广,包括了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本次修订,将“财政支出”修改为“项目支出”,描述更加准确,也符合国家以项目支出为起点,不断延伸和拓展,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思路。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参照执行范围
第三条明确,预算“四本帐”中的三本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均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区分了三种不同绩效评价方式
第四条将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并在后文中分别规定了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指标设置等内容,其中对于单位自评的开展从指标权重、评价方法等层面提出了更多细致、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要求。
四、重视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10号文分别在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到了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同时也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强调按不同评价等级进行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规定,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六、突出财政资金低效使用及绩效评价管理缺位的法律责任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10号文对于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另外,对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的懈怠、不当和违法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
10号文出台意义重大,既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各省市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标志着我国预算绩效管理迈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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