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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邦快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简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陈伟

济邦咨询 工程咨询部 总经理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征求意见稿之后,赶在2020年最后一天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名义正式发布,并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交易管理办法与《2019-2020年全国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全国碳排放权等级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从市场参与主体、配额管理、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等多个角度共同构成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支撑性文件,也为中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启动奠定了基础。




1. 生态环境部的市场建设与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


部门改革后,原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职能转移至生态环境部,本次交易管理办法也延续了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继承了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具体包括:


· 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

·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

· 对于地方的核查管理与指导等。




2.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系统等交易基础设施建设即将启动


此前国内已经有7个地方性的碳交易试点市场,在明确了全国性市场建设要求后,考虑到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和交易规模一步扩大,交易规范性提高,对于交易有关的信息基础设施等软硬件要求必然会很高,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备选地应该是相对有限的。


尽管碳排放权的国际交易尚比较困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又是碳排放的第一大国,此一市场未来是否有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性基础设施值得期待。




3.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与交易管理进一步细化


(1)重点排放单位初期为发电行业,泛环保类行业暂不纳入,未来范围还将逐渐扩大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考虑排放量(年2.6万吨CO2当量)和市场覆盖行业要求,2019-2020年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首先从发电行业开始,共筛选纳入了2225家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配额总量设定及分配实施方案》,2019-2020年以燃煤和燃气机组为主,而作为环保行业相关的纯生物质发电、特殊燃料发电以及自产资源发电机组则暂不纳入。


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发电行业的排放量占比高,同时也是由于发电行业在排放监测的手段与方法论上更为成熟。未来随着我国在碳达峰与碳中和履约的进一步落实,相关技术方法也更为成熟后,应当会进一步扩展至石化、水泥、钢材等高能耗高排放产业,并有可能最终覆盖至交通、建筑等行业。


(2)配额初期免费分配,未来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基于科斯定理,产权的初始配置的效率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由于初期行业集中,单位数量有限,交易成本较低的现状,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以免费为主并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若未来交易范围与品种扩大后,应考虑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的方案,建立结合生产端(碳交易)与消费端(碳税)等不同付费安排下的可持续性机制。




4. 碳排放交易的其它市场机会


(1)自行核算、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机制下的专业服务机会


延续放管服的精神,交易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核算并上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以核查结果作为配额清缴的依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未来如何选择具有编制、审定和核证能力的企业,在此前的“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CCER)”机制下,获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备案的服务机构数量并不多。


(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下的市场机会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不超过碳排放配额5%的清缴量,这一机制为尚未纳入市场的其他减排主体参与交易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CCER机制的活力,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


各相关行业企业,如生物质发电、沼气利用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突出的环保类企业,可以加强在减排方法论的研究与实践,尽早参与其中。此前已经参与了CDM等国际机制的企业,也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市场的自愿减排交易。